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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所得税预缴 - 外国投资美国不动产法案


产生于1980年的外国投资美国不动产法案(FIRPTA)的最近的立法修改从2016年2月16号生效,在外国投资者出售美国不动产时,作为转让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联邦所得税基本预缴税率从10%调高至15%。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外国投资者在出售其持有的美国不动产以后,对于盈利部分在没有缴纳足够的联邦所得税情况下,将收益转往国外。

在一般情况下,各州对于外国投资者出售其持有的美国不动产也有严格的预缴税规定。如果美国不动产的出售方为外国人,也就是税法定义上的非美国居民(含外国个人和外国公司),那么各州法律要求美国不动产的购买方在交易中承担预扣代理人的责任,将购买支付金额的一部分作为出售方的预缴税上交给州税务当局。下面是几个中国投资者比较集中的州的预缴税率:

纽约州 (New York)
预缴税率为不动产出售盈利部分的8.82%
a)合作公寓(COOP):使用表格IT-2664 作预缴税申报付款
b)除合作公寓性质以外的不动产:使用表格IT-2663 作预缴税申报付款

新泽西州 (New Jersey)
预缴税率为不动产出售盈利部分的8.97%
使用表格GIT/REP系列作预缴税申报付款

加利福尼亚州 (California)
使用表格593系列作预缴税申报付款
a) 选择出售金额为基数:预缴税率为不动产出售总金额的3.33%
b)选择出售盈利为基数:
个人出售方预缴税率为不动产出售盈利部分的9.3%
公司出售方预缴税率为不动产出售盈利部分的8.84%(普通公司)或9.30%(非加州股份制企业)
外国投资者被各州税务当局征收的预缴税,在纳税人申报年度个人或公司州所得税表时进行核算,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布: 2016-07-24    作者: 谭劲会计师     来源: 纽约谭劲和周箐及陈晓飞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