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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天津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自2016年8月1日起,本市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自8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需要再到区县房管局现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而是通过系统点击,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具体程序为: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国土房管局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中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保存。然后,买卖双方再次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准确无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中点击“提交并备案”即可完成备案。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载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另外,2016年8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备案的,买卖双方也不需要再到区县房管局现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而是由各区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前在系统上予以备案操作。买卖双方如需解除2016年8月1日前已签订但尚未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销售系统自行操作。

  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通过简政放权,节省了买卖双方往来区县房管局办事的时间和交通成本,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体现了让系统多跑道,让群众和企业少跑道的服务理念。

  需要提醒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是,买卖双方应确保通过系统提交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下载打印并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纸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买卖双方确需更改合同内容的,应先行解除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注销备案后,再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虚假销售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对退房行为继续实行严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原件、所有已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共同到房屋所在的区县房管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注销备案的同时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中将房屋状态恢复为未售。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布: 2016-07-25    作者: 吴梅 李彬     来源: 北方网